各院(部)、各部门:
我校2013下半年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试对象
1. 2011级专科生;
2. 需要补测复测的2010级本科生和2012级专升本学生;
3. 2012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和2012级语文教育专业学生及需要补测复测的2011级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
4. 需要申报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二、报名程序
报名以院(部)为单位进行。请各院(部)认真组织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1. 各班班长收齐本班学生测试费,并将本班学生信息(包括姓名、专业、班级、性别、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汇总,将测试费和学生信息交由各院(部)指定的专人统一汇总,各院(部)汇总后以院(部)为单位统一上交、缴费。
① 按安徽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和滁州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学生每人缴费41元(其中教材费19元——新教材《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手册》,安徽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编写);教师每人缴费45元(不含教材)。
② 各院(部)分专业按学号顺序填写“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每张登记表可填2人),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③ 各院(部)汇总表用Excel制作,格式如下:
××院(部)××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学生信息汇总表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 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院(部) | 专业 | 班级 | 手机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各院(部)在统计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性别三项内容时请仔细核对,务必做到准确无误,否则将影响测试和证书的发放。
④ 根据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有关规定,自2010年起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人须交彩色电子照片(打印在证书上)。因照片格式有特定要求,故于报名结束后统一拍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 请各院(部)指定专人将本院(部)学生测试费统一存入工行卡账号:622202 1313004437915,户名:王婧;然后携带测试费缴费回执单、报名登记表及汇总表(含纸质和电子文档),前往会峰校区文学楼2204室王婧老师处办理报名有关事宜(联系电话:15212006125)。
三、报名时间
10月17—24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各院(部)务必于
注:测试时间将根据报名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初步定于11月进行,具体时间和安排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批后另行通知。
附:
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 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登记表
滁州学院语委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地名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标识、说明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九)卫生、体育、旅游、商业、金融、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 电影、电视剧用语;
(三) 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 面向公众服务的导游、播音、话务等。
第十一条 下列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广告等用字;
(二)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三)影视屏幕用字;
(四)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
(五)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六)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配放规范汉字标牌。
面向公众的标志牌匾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横行排列的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的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三级六等,最高等级为一级甲等,最低等级为三级乙等。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对前款所列人员尚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当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与管理的评估制度。评估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附件2:
安 徽 省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报 名 登 记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由工作人员填写):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贴 照 片 处 | |||||||||||||||||||||||||||||
出 生 地 | 省 市 县 | ||||||||||||||||||||||||||||||||||
常住地 | 省 市 县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在单位 | | ||||||||||||||||||||||||||||||||||
从事职业 | | ①中、小、幼教师 | ②中专、职校教师 | ③高校教师 | ④中专、职校学生 | ||||||||||||||||||||||||||||||
⑤高校学生 | ⑥演播人员 | ⑦公务员 | ⑧服务行业 | ⑨其他 | |||||||||||||||||||||||||||||||
联系电话 | (此处填写手机号码,必须填写) | ||||||||||||||||||||||||||||||||||
缴费情况 | 测试费 | 教材费 | 资料费 | 其 他 |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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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应试人用黑色水笔填写,信息要准确,书写要规范、工整。
2.本表作为应试人应试时身份验证凭据。
3.本表由测试站专人保管,表内信息不对外公布。
安 徽 省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报 名 登 记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由工作人员填写):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贴 照 片 处 | |||||||||||||||||||||||||||||
出 生 地 | 省 市 县 | ||||||||||||||||||||||||||||||||||
常住地 | 省 市 县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在单位 | | ||||||||||||||||||||||||||||||||||
从事职业 | | ①中、小、幼教师 | ②中专、职校教师 | ③高校教师 | ④中专、职校学生 | ||||||||||||||||||||||||||||||
⑤高校学生 | ⑥演播人员 | ⑦公务员 | ⑧服务行业 | ⑨其他 | |||||||||||||||||||||||||||||||
联系电话 | (此处填写手机号码,必须填写) | ||||||||||||||||||||||||||||||||||
缴费情况 | 测试费 | 教材费 | 资料费 | 其 他 |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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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应试人用黑色水笔填写,信息要准确,书写要规范、工整。
2.本表作为应试人应试时身份验证凭据。
3.本表由测试站专人保管,表内信息不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