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文学与传媒学院日常教学的课堂纪律,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强化专业基础知识,构建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专业认同度。根据《滁州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我院近期开展学风督查活动。
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教师加大考勤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2.各班主任对考勤记录进行汇总整理;
3.根据《滁州学院学生守则》,对缺课较多的同学视情节进行诫勉谈话,严重者予以通报,并取消评优资格;
请各任课教师与班主任进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为我院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
文学与传媒学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录1:《滁州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政治学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早锻炼(含晨跑)、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或找人替课,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示或通报批评;
(二)旷课10到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到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到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到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八)款处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总学时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无故迟到、早退累计4次作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九)学生找人代为上课或参加实验、实习者,替代者和被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对于具有替课服务性质的QQ群或其它网络交流组织,一经发现查实,组织管理者、参与者将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附录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