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传媒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文学与传媒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根据《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9〕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1、国家奖学金:本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各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本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本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奉献,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组织参与学校和院部的各项活动,对学校和院部具有一定的贡献度,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5、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该学年荣获校级一等奖学金。
6、该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班级前10%,但均位于班级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则上以申请学生的最后具体量化得分的名次顺序依次推荐(具体量化评分办法详见附件《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应在评审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该学年荣获校级优秀奖学金且综合测评名列班级前30%以内。
5、该学年经认定并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原则上按该班级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排名依次进行推荐。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5.该学年经认定并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过自身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的物质享受。
原则上按该班级贫困认定小组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民主评议后的排名依次进行推荐。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三、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努力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和资助功能。
在同一学年内: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3、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审推荐程序
(一)学院按规定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院领导和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为成员,负责研究处理评审推荐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人员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具体负责组织评审推荐工作。
(二)各班及时传达学校和学院有关评审推荐工作政策和精神,成立由本班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评议推荐小组。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经班级评议推荐小组评审并在所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班级推荐名单提交学院评审推荐工作组审查。
(三)学院评审推荐工作组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能力素质、业绩表现等进行认定,审查认定结果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四)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对评审过程进行把关,拟定初步人选提交学院研究。
(五)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学院推荐名单。
(六)建议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四、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
一、荣誉表彰
序号 | 加分项目及分值 | 分数 |
1 | 国家三好学生(4分);国家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4分)。 | 4分 |
2 | 国家先进集体其他负责人(3分);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及团干部(省级3分、市级2分);省、市级优秀学生和团员;省、市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省级3分、市级2分)。 | 2-3分 |
3 | 省、市级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省级2分、市级1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1分);校级优秀班级主要负责人、校级优秀团员、校院先进集体(含社团和团支部)的主要负责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0.7分)。 | 0.7-2分 |
4 | 校级优秀班级其他负责人;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委员;校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0.5分);系优秀团员(0.3分)。 | 0.3 -0.5分 |
5 | 受到各级表彰:国家级(5分)、省级(4分)、市级(3分)、校级(2分)、院级(1分)。 | 1-5分 |
6 | 除以上5项加分项以外,积极组织参与学校和院部的各项活动,对学校和院部具有较好的贡献度,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起到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的,酌情加2-5分。 | 2-5分 |
说
明 | 1、 凡评为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和优秀个人者,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2、国家、省、市级、院、系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
二、学习竞赛
序号 | 加分项目及分值 | 分数 |
1 | 获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获鼓励奖(4分);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优秀奖获鼓励奖(2分);市级获奖按省级加分折半计算,校级获奖按市级加分70%计算。 | 0.7-8分 |
2 | 通过英语六级、计算机国家三级、普通话一乙及以上等级(1分)。 | 1分 |
3 | 院级学习学习竞赛一等奖(0.4分);二等奖(0.3分),三等奖(0.2),优秀奖获鼓励奖(0.1分)。 | 最高加2分 |
说
明 | 1、 竞赛级别统一以学校教务认定的级别为准; 2、 不同学科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团体获奖,个人加分按奖项级别加分乘以2除以团体人数计算; 4、院级学习竞赛必须是由院举办的与专业知识有关的正式学习竞赛。 |
三、 科研成果
序号 | 加分项目及分值 | 分数 |
1 | 国家级项目主要负责人(4分),省级项目主要负责人(2分)校级项目主要负责人(1分),其他成员加分折半计算。 | 3-4分 |
2 | 在二类、三类、四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和独立作者)分别加8分、5分、2分;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上发表其他文章分别加3分、2分、1分。 | 1-8分 |
四、社会工作
序号 | 加分项目及分值 | 分数 |
1 | 学生会正主席(2分)、团总支副书记(1分)、副主席(1分);党小组主要负责人(0.5分)。 | 0.5-2分 |
2 | 学生会正部长(1分)、副部长(0.5分);班长、团支书(1分);经批准成立的社团主要负责人(0.5分)。 | 0.5-1分 |
3 | 班级班干;学生会成员。 | 0.3分 |
说 明 | 1、 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分数取最高项。 2、 必须在评奖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且工作表现优良。 3、 任期不足一届的按任期折算。 |
五、文体社会活动
序号 | 加分项目及分值 | 分数 |
1 | 在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1-3名或1-3等奖获得者及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主力队员;国家文艺演出的1-3名或1-3等奖获得者主要演员。 | 2-3分 |
2 | 在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4-6名或4-6等奖获得者及集体项目4-6名或4-6等奖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非主力队员;省、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1-3名或1-3等奖获得者和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主力队员;省、市级文艺汇演1-3名1-3等奖的主要演员。 | 1.5-2分 |
3 | 在省、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4-6名或4-6等奖获得者和集体项目4-6名或4-6等奖的主力队员和优胜奖获得者;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非主力队员;校级体育竞赛1-3名或1-3等奖和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省、市级文艺汇演4-6名或4-6等奖的主要演员;校级文艺汇演1-3名或1-3等奖的主要演员。 | 1-1.5分 |
4 | 校级体育竞赛4-6名或4-6等奖获得者和集体项目4-6名或4-6等奖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非主力队员。 | 0.3-0.5分 |
5 | 校级以上实践活动参加者(0.5)、校级(0.4)、院级(0.3)。 | 0.3-0.5分 |
说
明 | 1、 体育比赛中的各项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可累加。 2、 比赛级别按组织单位级别确定; 3、 院文艺汇演指由学院举办的艺术节等大型演出; 4、 同一文艺项目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 不累加;不同项目可累加。 |
注:其他未尽事宜,由院评审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