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类专业认证基本知识2

文章作者:中文系时间:2023-05-02浏览:44

6、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师范类专业认证强调在工作中遵循统一体系、省部协同、高校主责、多维评价原则。

(1)统一体系原则:发布国家认证标准,实施整体规划,开展机构资质认定,规范认证程序,严格结论审议,构建统一认证体系,确保认证过程的规范性及认证结论的一致性。

(2)省部协同原则: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的作用,形成整体设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实施的协同机制,确保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3)高校主责原则:明确高校专业建设的主体责任,引导高校积极开展专业自评,推动建立专业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4)多维评价原则:采取常态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多维度、多视角监测评价专业教学质量状况。

7、师范类专业认证有什么基本特征?

答:师范类专业认证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中国特色与世界水平相结合。

(2)统一体系与特色发展相结合。

(3)内部保障与外部评价相结合。

(4)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

(5)常态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

8、师范专业认证工作有哪些回避和保密要求?

答: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专家与参评专业及所在学校有重要关系的,不得担任现场考查专家,不得以各种身份参与现场考查活动,且应自觉提出需要回避的原因。

现场考查专家组每位专家在开展认证工作时,应保守认证工作有关的秘密,不泄露现场考查内部讨论的情况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参评专业及所在学校提交的资料,除非得到正式授权,不得公开、发布。

9、师范类专业认证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为保证认证工作做到风清气正,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对教育评估机构、现场考查专家组、参评专业及所在学校都提出了纪律要求。

(1)要求教育评估机构、现场考查专家组严格遵守认证工作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在开展某一专业认证工作时,不接受参评院校的讲学、访问邀请;不接受参评专业及所在学校认证前拜访,不得与参评专业及所在学校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得从事任何其它影响决策及有违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认证专家组内部讨论情况;与参评专业及所在学校存在利益关系(如校友、兼职、校董、奖学金设立者、捐资者等)时,主动提出回避。

(2)要求参评专业及所在学校要保证填报的专业教学状态数据和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真实可靠,保证教学文档的原始性与真实性,不虚构、不编造(上述数据和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认证结论实行一票否决);接待工作要坚持从简,不搞形式主义,不迎送专家,不安排各种形式宴请;不召开汇报大会(包括开幕式和闭幕式),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报演出,不造声势(包括校内张贴欢迎标语、悬挂彩旗等);不送财物或变相发放补贴,不超标超规格安排食宿,不与认证专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专家组名单公布后,参评专业及所在学校不拜访认证专家,不邀请认证专家来学校讲学、访问,不得从事任何其它有违认证公正性的活动。

10、师范类专业认证的类型和层级是怎样设置的?

答: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由中学教育认证标准、小学教育认证标准、学前教育认证标准三类三级构成,三类之间根据同学段特点各有差异,三级之间相互衔接,逐级递进。

第一级:国家对师范类专业办学的基本要求。

第二级:国家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的合格要求。

第三级:国家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的卓越要求。

第一级认证达标,才能申请第二级认证;通过第二级认证,才可以申请第三级认证。


终审人:王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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